5操作與控制
5.0.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并應選用靈敏度級別高的火災探測器。
5.0.2 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5.0.3 采用自動控制啟動方式時,根據人員安全撤離防護區的需要,應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遲噴射;對于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
5.0.4 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于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5.0.5 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5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氣體滅火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應包括對開口封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設備的聯動操作與控制。
5.0.7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各防護區滅火控制系統的有關信息,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
5.0.8 氣體滅火系統的電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氣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
5.0.9 組合分配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開啟前或同時打開。
條文說明
5.操作與控制
5.0.1 化學合成類滅火劑在火場的分解產物是比較多的,對人員和設備都有危害。例如七氟丙烷,據美國Robin的試驗報告,七氟丙烷接觸的燃燒表面積加大,分解產物會隨之增加,表面積增加1倍,分解產物會增加2倍。為此,從減少分解產物的角度縮短火災的預燃時間,也是很有必要的。對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來說,要求其設置的探測器在火災規模不大于1kw的水準就應該響應。
另外,從減少火災損失,限制表面火災向深位火災發展,限制易燃液體火災的爆炸危險等角度來說,也都認定它是非常必要的。
故本規范規定,應配置高靈敏度的火災探測器,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災,及早地滅火。探測器靈敏度等級應依照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1998的有關技術規定。
感溫探測器的靈敏度應為一級;感煙探測器等其他類型的火災探測器,應根據防護區內的火災燃燒狀況,結合具體產品的特性,選擇響應時間最短、最靈敏的火災探測器。
5.0.3 對于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延遲噴射的延時設置可為0s。這里所說的平時無人工作防護區,對于本滅火系統通常的保護對象來說,可包括:變壓器室、開關室、泵房、地下金庫、發動機試驗臺、電纜橋架(隧道)、微波中繼站、易燃液體庫房和封閉的能源系統等。
對于有人工作的防護區,一般采用手動控制方式較為安全。
5.0.5 本條中的“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是等同采用了我國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1998的規定。
但是,采用哪種火災探測器組合來提供“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則必須根據防護區及被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來選擇。例如,對于通信機房和計算機房,一般用溫控系統維持房間溫度在一定范圍;當發生火災時,起初防護區溫度不會迅速升高,感煙探測器會較快感應。此類防護區在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和線路設計上,除考慮采用溫-煙的兩個獨立火災信號的組合外,更可考慮采用煙-煙的兩個獨立火災信號的組合,而提早滅火控制的啟動時間。
5.0.7 應向消防控制室傳送的信息包括:火災信息、滅火動作、手動與自動轉換和系統設備故障信息等。
6.0.2 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6.0.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6.0.4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6.0.5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0.6 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該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6.0.8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Pa。
6.0.9 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6.0.10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 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6.0.11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條文說明
6.安全要求
6.0.4 滅火后,防護區應及時進行通風換氣,換氣次數可根據防護區性質考慮,根據通信機房、計算機機房等場所的特性,本條規定了其每小時最少的換氣次數。
6.0.5 排風管不能與通風循環系統相連。
6.0.7 本條規定,在通常有人的防護區所使用的滅火設計濃度限制在安全范圍以內,是考慮人身安全。
6.0.8 本條的規定,是防止防護區內發生火災時,較高充壓壓力的容器因升溫過快而發生危險。同時參考了鹵代烷1211、1301預制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用情況。
6.0.11 空氣呼吸器不必按照防護區配置,可按建筑物(棟)或滅火劑儲瓶間或樓層酌情配置,宜設兩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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